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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教育经费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度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2、业务招待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自产产品,或专门制作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若无任何标识,应作为捐赠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的以外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统一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不得在其他科目支出。
(4)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属于开办费的一部分,无比例限制,与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期一次性扣除。
(5)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受比例限制,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全额扣除。
(6)2007年底前新办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第一笔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结转以后3年在税法的标准范围扣除。允许在2008年至以后年度调减的金额与本期实际发生额的60%之和,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3、广告宣传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公益性捐赠及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其他公益性捐赠不得超过当年会计利润的12%。
5、以前年度少计或多计应纳税所得,如何作税务处理?
税法要求纳税人准确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将以前年度少计的所得额直接并入本年度所得,也不得将以前年度多计的所得税冲减本年度所得。
6、职工出差餐费能否列入业务招待费?
出差餐费属于雇员个人消费,并非招待客人,因此不得列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由公司报销。企业可以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向员工支付误餐补助或差旅费津贴。企业支付给雇员的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不超过2000元的资产如何在税前扣除?
2007年度,单价不超过2000元的资产可按低值易耗品处理,在领用时一次性扣除。2008年度购置的该类资产,固定资产价值量标准由纳税人自行确定,若纳税人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可以通过税法折旧方式分期扣除,若纳税人作低值易耗品处理的,可以在领用时一次性扣除。
8、居民纳税人分配2008年度以前实现的有税率差异的股利,投资方是否需补缴税款?
以前年度(2007年年底前)实现的留存收益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宣告分配的,均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纳税人从直接投资的另一居民纳税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9、公益性捐赠是单项计算还是汇总计算?
公益性捐赠支出应汇总计算,即全年发后的公益性捐赠总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超过部分当年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
10、筹办期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筹建期间取得的存款利息应当冲减开办费。开办费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筹建期间取得的非经营性收入,不应当冲减开办费,而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11、对工资薪金作纳税调减时,是否应相应调减三项费用?
税法以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三项费用扣除的依据。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从2008年度起,如果提取数大于发放数,则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扣除。如果发放数大于提取数,则仍按照发放数扣除,但该发放数不含1997年度的工资结余。
以上允许扣除的工资作为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扣除的基数,结合三项费用的会计处理,对两者的差异额进行纳税调整。
12、如何理解“合理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3、企业购入的书画、树木、石头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其中书画和石头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树木应确认为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处理。
树木属于有生命的资产,应作为生物资产处理。现行税法对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比照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折旧年限处理,不得少于10年。
14、房屋装修费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房屋装修费既不属于建筑物改建,也不属于设备大修理,而属于税法规定的“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扣除期限不短于3年。
15、对客户支付的娱乐旅行费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娱乐旅行费用作交际应酬费(即业务招待费)处理。赠送礼品区别情况处理:对外馈赠的一次性消耗性礼品,如烟、酒、茶、咖啡、食品、保健品等作业务招待费处理。对于对外赠送的带有本公司标识(商标、公司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的自产产品或专门制品的外购礼品,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若无任何公司标识,应作为捐赠支出,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6、营销会议期间赠送宣传品,如何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
以外购物品对外赠送,应当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外购货物对外赠送可以按照买价作为销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单位支付给外单位个人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其他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但给客户赠送物品扣缴个人所得税是不太现实。因此,应将本单位为受赠户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记入相关费用(宣传费)处理,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此项个人所得税是不能扣除的,年终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增处理。
17、执行新税务法后账面递延所得税资产如何处理?
不能一次性结转,应在剩余年限内分期结转,但需注意,由于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账面数超过按新税率计算的金额,应当首先冲销,然后再分期结转。
18、商品经销与委托代购纳税有什么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 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 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 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19、向境外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技术转让费免征(转让无形资产税目)营业税。向境外公司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应当扣缴预提企业所得税。
技术服务费应纳企业所得税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境内技术服务费×应纳所得率×企业所得税税率(25%)
(财税[1999]273号)规定,随同技术转让费一并收取的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等,应作为整个技术转让费的一部分,免征营业税。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应当并入技术转让费总额缴纳预提所得税。连同技术服务费、咨询费在内的全部技术转让费均可在税前扣除。
20、查补以前年度税费可否在查补年度扣除?
不允许。由于定期减免税、弥补亏损、税率变动等原因,不得直接将查补的允许在税前扣除的税费冲减检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重新计算原所属年度的扣除金额,涉及应退所得税款的,可以抵减以后期间(包括检查当期)的应纳税额,也可以申请退还。
21、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
2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何最新规定?
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3、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有何最新规定?
国税函[2010]19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考虑到电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现将电信企业应收账款认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发生的上述坏账损失,当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的,不再调整;没有作为坏账损失的,统一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确认为坏账损失。
24、如何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10]65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6、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和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这对于福利费使用不足的企业而言显然是利好,只要企业实际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而且按规定用途使用,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27、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怎样处理?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28、哪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减、免项目所得有哪些规定?
减、免项目所得税应分开核算,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减、免税项目所得不得弥补非减、免税项目的亏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可弥补亏损。
30、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1、广告业务宣传费支出所得税前扣除特殊规定
允许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按30%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不得扣除
32、哪些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①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用固定资产;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③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
33、投资抵免税额有哪些?
企业购置并实际自用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补缴已抵免税额。
34、企业之间各种支出有哪些不可在税前扣除?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35、哪些事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
权益性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亏损弥补。企业发生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除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从事其他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保、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扣除。
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购置节能减排设备。企业购置按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不征税收入。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6、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7、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38、企业委托个人代销货物,企业支付给个人的相应佣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
《财政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应按财税〔2009〕2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